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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列報之旅費支出,於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時,除應檢具帳簿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示受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某事務所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其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列報100萬元旅費支出,主張係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之費用,惟僅提示機票存根聯,尚無法提示與業務相關之文件、計畫書、考察報告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該等旅費支出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除需取具憑證外,應注意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保存帳簿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公司是委託事務所申報營業稅,事務所在登打發票時把稅額低於500元的發票彙總申報,但僅進項稅額與憑證稅額相同,申報的銷售額卻是用稅額回推,造成申報資料的銷售額與進項發票不符,想請問 1. 申報營業稅時是否只要進項稅額正確即可? 2. 這種狀況若出現交查異常或國稅局調帳時,是否會有罰則或須補稅? 3. 若有罰則,是依據哪些法條規定呢?

Q:公司辦理員工體檢,醫院開立收據24,000元給公司(日期110年12月28日),收據背面有貼印花稅票。 請問,公司要扣繳醫院的執行業務所得嗎? (我知道營利事業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公司110/12/28帳入 (借)雜項費用24,000,(貸)應付費用22,800 (貸)代收稅款1,200 是這樣嗎? 還是要(借)勞務費呢? 謝謝先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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