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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獨資的(工地人力派遣)營業額1000萬,我的記帳士說我要用擴大書審20% 算,又叫我要準備繳稅的錢,請問我1000萬*20% =200萬這就是我的盈餘我拿來報個人所得稅我加上我老婆可以不用繳稅為什麼記帳士要我繳稅(營所稅),那這樣我不就繳三次稅金,兩個月繳一次發票稅,營所稅,個人所得稅,營所稅到底如何算,可以幫幫我吧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所以,繼承人列報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必須檢附被繼承人生前向他人借款迄其死亡時仍未償還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債務確有存在,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否則僅憑資金匯款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尚難審酌認定。國稅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申報甲父遺產稅時,列報甲父遺有生前未償債務5,000,000元,其提示的資料只有乙君曾匯款存入甲父擔任負責人之丙公司帳戶,並無其他資料證明該筆匯款究係甲父以私人身分向乙君借款再借予丙公司,或是乙君與丙公司間之金錢往來,抑或是乙君償還之前向甲父的借款。因為單憑1筆資金往來尚無法釐清法律關係,難以據此證明甲父的未償債務,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等證明文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商品報廢共計7,000,000元,僅有內部相關核准報廢文件,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經查得該報廢品仍在倉庫的報廢區,並未實際發生商品報廢,是項報廢損失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之報廢,應依規定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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