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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另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Q:請問公司6月購買大貨車有申請固定資產退稅(8月已收到退稅款),現因某些因素想出售,對於之前的退稅會有影響?有需持有期間的規定?謝謝

Q:Q1誠如標題所述,我司為獨資商號,最近查詢到稅法文章,有公告近期稅務合一的修訂,獨資商號仍需繳交營所稅,經計算過後,併列到上年度個人的綜合所得裡頭 那這樣我還需要準備<營業稅不可扣抵、營所稅可入帳之相關憑證>嗎?? 如果有準備那實際上要如何扣抵呢? 近期遇到的就是交通票的購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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