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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請問您 投資公司買進2檔股票7-8年都沒賣.原先都列商品,年底評價列入帳面當期損益, 問題1 因1年以上都沒賣了.可否轉列科目為1621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三), 問題2 年底評價未實現利益貸方列科目為3507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未實現損益(附註九) 問題3 3507此科目是否是不用列入盈餘分配 問題4 每年底評價是否是3507科目的增減 麻煩您.謝謝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祖父母)扶養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父母死亡可免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之孫子女的父母如均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教養撫育孫子女,自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除可列報免稅額外,還可以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5歲以下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且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並非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所有費用均可以申請抵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必須具備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且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使用;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例行性檢驗支出、市場測試支出、廣告費、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等,均不得認列為該項支出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例行性檢驗支出、研發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雖該研究計畫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高度創新,惟其列報之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範圍,經該局查核時剔除,補稅近百萬元。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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