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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當年度虧損500萬,若明年賺100萬可以先彌補虧損,如果有會計師簽證可以享有盈虧互抵,但不是本來就有盈虧互抵的機制了嗎?

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申請並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自行繳納之所得稅款,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但因貨款延誤造成資金週轉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已核准之分期稅款,是否可繼續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6年6月8日台財稅字第1060050062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其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以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其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因此,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分期繳納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但該營利事業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能如期繳納,則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就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除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外,藍色申報案件若未如期繳納已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稅款,將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如有上述情形,也不得適用該要點規定,請營利事業如期繳納各期稅款,以維護營利事業自身權益。 資訊來源: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原則,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後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適用,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今(109)年報稅即可適用。該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一) 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二)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該所特別提醒,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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