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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發放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

Q:首先,非常感謝許會計師及陳會計師的專業回覆。有關本公司(中古車買賣商)、甲個人(承租人)及格上公司(租賃公司)之交易模式及車輛所有權補充如下: 甲個人原係以資本租賃方式,向格上公司租購車輛,租賃期間到期後將無償移轉給甲個人。惟現今該租賃期間尚未到期(車輛所有權仍登記在格上公司),本公司想購買該車作為出售使用,總支付金額為150萬(支付甲個人100萬及支付格上公司剩餘租賃款50萬),而格上公司僅能就收到的剩餘租賃款開立50萬發票。車輛所有權之所以由格上公司直接移轉本公司,係因若先由格上移轉至甲個人,再由甲個人移轉至本公司,過戶次數太多恐會影響未來出售價格。 現遇到問題1.是若格上開立50萬發票抬頭為本公司,則本公司支付甲個人100萬是否可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問題2.或是請甲個人提前償付格上公司剩餘租賃款後,本公司再支付150萬給甲個人購買該車,但車輛所有權不先過戶給甲個人,而是由格上直接移轉至本公司(避免過戶次數影響往後售價),則本公司在支付甲個人150萬是否可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設算進項稅額扣抵? 本人了解此問題未必有絕對答案,已詢問過分局及總局都是比較建議已問題2的方式處理(1.與2. 相較之下),且稅局諮詢人員認為,因營業稅法第15條之1並無要求所有權登記(即登記在甲個人)為要件。 問題有些冗長,若有表達不清再請見諒,也先感謝各位專業的會計師撥空回答,感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提示可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與支付票款之憑證,以憑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出差員工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機票票根及登機證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如為遺失登機證,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有員工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導致僅能提示電子機票及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的情形;因提示登機證之原意是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上開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遺失登機證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嗣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得以電腦自動化方式辦理自動通關出國作業,增加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代替,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作為列報費用的憑證。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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