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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我想請問台灣人(自然人)在台灣提供勞務所收取的海外公司佣金,若因要完成該業務而需支出的成本,是否可以扣抵綜合所得稅? 支出的成本為台灣自然人(非營利事業)與海外個人(非台灣人)所簽訂的契約,由海外個人在海外提供技術服務支援,並由台灣自然人依據海外個人所提供的收據及契約金額匯至指定帳戶(匯款明細皆有附註所依據的收據編號)。 謝謝

Q:大會計師您們好 1.我們公司有聘雇美籍員工,並且在今年行使員工認股權,因為公司屬於公發公司,因此時價依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第二點認定,因為是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因此公司將無需開立扣繳憑單. 2. 美籍員工明年報稅,需要取得台灣主管機關認可的執行日時價資料,作為其執行認股權無所得的附件。 4.因為沒有「負所得」的扣繳憑單資料,請問我該如何向國稅局申請有類似時價資訊的文件? 多謝各位大會計師們的協助

Q:請問待修品由國外進口電路板等項目至國內進行維修時,在國內的維修有進行二個項目:(1)檢測是否為待修品,若是,進行維修,返修後收取「維修費用」;(2)檢測後正常,返回予國外客戶不收費用。返修運費皆由國外客戶到付。 請問: 1. 其間的報關、invoice及報稅流程應該如何操作? 2. 「維修費用」能否採半年/季度/年度的方式收取? 3. 若客戶寄來的待修品檢測後無需修理,返回也是對方支付運費,會造成進口維修跟返回的INVOICE有相同的金額,在稅制上應該如何操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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