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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祖父母)扶養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父母死亡可免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之孫子女的父母如均有上述情形之一,而由納稅義務人實際教養撫育孫子女,自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除可列報免稅額外,還可以列報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5歲以下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高雄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公司近期沒有接到訂單,銷售額為0,當期營業稅還需要申報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論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未購用5-6月統一發票,期間也沒有銷售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仍需在營業稅申報期限(7月1日至15日)內,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局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定期申報之義務,切勿因當期無購用統一發票或無銷售額,而未依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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